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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优化调整公积金离任提取事务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25-03-24人气: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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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2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辞职提取业务办理条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离职人员改善居住生活需求的实际问题,提升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结合海南省实际,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条件。

优化调整的主要内容

此次优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本省户籍职工辞职提取条件之一:在我省,住房公积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经停发超过24个月”,优化调整为“在我省,住房公积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发超过12个月”,大大缩短了省 s户籍职工停止缴纳公积金、养老保险的时间,提高了缴费职工办理提现业务的体验。

优化调整后,离职支取业务的处理条件如下:本省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我省连续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在外省未能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辞职注销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非本省户籍职工退出条件不变。

惠民便民措施

辞职取款业务采用承诺制办理。可以共享户籍信息,由缴存职工签署承诺书,据“零材料”申请办理;未能共享户籍信息的,由存款员工签署承诺书,提交《户口簿》申请。

特别强调,存款的员工要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违规提取,一经查实,所提资金需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认定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暂停缴纳时间的确定标准。停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从职工最后一次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时起至其申请辞职之日止,起止时间超过规定月数,其中:非本省户籍应暂停6个月以上,本省户籍应暂停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正常汇款、全额补缴、尾款等押金业务不包括行政执法和维权的强制支付业务、离职后补缴业务。员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停缴时间。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停缴时间的确定标准。停止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自职工最后一次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日起至其申请辞职之日止,起止时间超过规定月数,其中:非本省户籍应暂停6个月以上,本省户籍应暂停12个月以上。员工账户状态正常、且单位已办理缓缴养老保险的,缓缴时间不计入职工 s养老保险停发。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照国家机关使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和其他城市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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